零拒絕原則與特殊教育思潮的發展
撰文◎徐易男(高雄縣政府教育處科長)
◎李安忠(屏東縣明正國中資源班教師)
壹、前言
邇來,因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的重視,學生基本的受教權利不容抹煞,教育行政當局乃持續推動「友善校園」政策,盼在「關懷、平等、安全、尊重、友善」的基礎上,達成「三零原則」─零拒絕、零容忍、零體罰的目標。其中零拒絕(Zero Reject),乃指學校單位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入學,以維護學生權利;零容忍(Zero Tolerance),則指嚴格禁止某種行為的一種規定,而違反此規定的人,必須接受嚴厲處罰的一種政策,透過立即阻止的手段,以避免危及校園師生及社區民眾的生命安全;至於零體罰(Zero Corporal Punishment),則是指嚴格禁止教育人員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吳清山、林天祐,2005)。
我國《教育基本法》係以學習權(Learning Right)為核心理念,學生學習權不能被剝奪,重要性不言可喻。是以,本文置重心於三零教育中之「零拒絕」上。零拒絕原則最先發展於特殊教育領域,近來該名詞亦被運用在普通學生的就學權益的保障上(例如:中輟學生的復學),然以下論述則是由特殊教育觀點加以分析,先予敘明。本文首先闡述零拒絕思潮的涵義,接續說明零拒絕與特教思潮的發展,最後再提及落實零拒絕原則的具體策略,希冀提供給相關教育工作者卓參。
貳、零拒絕思潮的內涵與發展
瞭解零拒絕的意義,並說明各法案文件中零拒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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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拒絕的涵義
身心障礙教育的發展與正式學校教育相較,約僅兩百年歷史,而其發展較緩之因,多與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兒童及身心障礙者的態度有關。學者Kirk與Gallagher認為,人們對特殊兒童的觀念與態度轉變,大致可分為摒棄、漠視、救濟與教育四階段:
摒棄階段的特殊兒童,常遭致忽視或拋棄。
漠視階段的特殊兒童,則被視為漠視的一群,並未受到關注。
救濟階段則在十八至十九世紀,養護機構及特教學校興起,對特殊兒童提供隔離的教養。
教育階段則是在二十世紀中葉以後,美國民權(Civil Rights)運動興起,紛紛要求廢除種族隔離教育(Segregated Education),讓黑人和白人同樣享有均等的教育機會,此潮流的發展,逐漸影響到各國對於弱勢族群教育的重視。特殊兒童逐漸被人們接受,使得特殊兒童得以進入正式學校中接受教育(吳清山、林天祐,1998;何華國,2004),此時零拒絕的理念方逐步受到重視。
綜上,教育權乃特殊學生的基本權利,其與零拒絕理念密切相關。是以,零拒絕指的是社區學校必須提供必要且適當的教育給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學校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此原則符合法律及人權中關於平等受教權的概念。
二、各法案與文件中之零拒絕理念
一九七五年美國通過《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 EAHCA),即所謂94-142公法,該法案揭櫫了零拒絕的原則,規定所有三至二十一歲之障礙兒童依法均有權接受「免費而適性的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FAPE),並且為保障教育決定的公正性與責任,94-142公法更規定賦予障礙兒童家長「法律保障程序」(Due Process),以確保兒童的教育權(吳亭芳、簡明建,2008)。
按《聯合兒童權利宣言》,兒童享有一些特有權利,包含兒童有獲得健康發育成長的權利;在身體上、精神上或社會方面有障礙的兒童,應依特殊需求,而獲得特別療育、教育與保護的權利(林佳範,2006)。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更可確定障礙學生之教育權利與機會不得被剝奪。
一九九五年五月教育部舉辦「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並依會議結論出版《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揭示臺灣特教之政策與方向,《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中提出我國特教理念應包括九項:零拒絕的教育理念;人性化的融合教育;無障礙的教育環境;適性化的潛能發展;關鍵性早期療育;積極性的家長參與;協同式的合作關係;彈性化的多元安置;支持性的自立自強。其中具體措施更提出,應修訂《特殊教育法》,貫徹零拒絕的教育理想。
一九九七年,我國《特殊教育法》修正通過,法案中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
另外,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為宗旨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項亦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由上述各法案與文件內容可知,零拒絕可說是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所應秉持與貫徹的基本原則。身為教育工作者,面對多元化與後現代的社會,更應有尊重差異的思維,方有助於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理念的實現。
參、特殊教育思潮的發展
說明特殊教育思潮的發展與各時期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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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拒絕,代表學生的學習與教育權利不容侵犯,教育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學生受教機會。此理念在特殊教育思潮的發展上扮演十分關鍵之角色。自一九六○年代以降,特教思潮即在零拒絕的基礎上不斷更迭、修正、變遷與發展。基本上,乃是依循一種由消極被動因應邁向積極主動尊重之發展序階。茲以零拒絕原則為本,依序說明一九六○年至二○○○年特殊教育思潮的變遷。
一、常態化原則與反隔離
一九六○年代,對於弱勢族群教育受到重視,特教領域在此時期強調常態化原則(Normalization)與反隔離(Desegregation)。
所謂常態化原則,乃在使障礙者的生活與教育環境與非障礙者相似,乃儘可能運用如文化常態的方法,以建立或保持文化常態的個人行為與特徵(陳麗如,2004)。
至於反隔離,乃因早期對障礙學生主要以隔離為主,教育功能發揮有限,在提倡常態化原則的結果,即形成「反隔離」(Desegregation)、「反機構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社區本位服務系統(Community-Based Service Systems)的運動。
故誠如邱上真(1999)所言,常態化原則與反隔離,均是將重度障礙者由違反人性的大型養護機構中解放出來,使其擁有受教育的權益。
二、回歸主流運動
一九七○年代,美國輕度障礙者的家長為其子女權益,發起「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運動,此處所指之主流即為普通教育;相對言之,支流則指特殊教育,主張者駁斥輕度障礙者其在隔離環境中接受教育的形式,認為應該使在支流教育中的輕度障礙學童回到主流教育中進行(王文科,2009;陳麗如,2004)。
回歸主流是一種植基於權利與平等機會的基本理念,此措施使特殊學生得以與一般學生安置在一起接受教育,盼避免學生因能力分類或安置在隔離環境中而受到限制與歧視(徐享良,2000;陳麗如,2004)。
三、普通教育改革
一九八五年美國教育部提出為輕中度障礙者實施的「普通教育改革方案」(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該方案強調在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之間,存有一種「共同分擔的責任」(何華國,2004)。
普通教育改革方案的主張有五點:所有學生的特質大同小異;一位優良的老師足以應付班上所有的學生;所有學生皆可以取得有品質的教育;在不隔離的狀況下,普通教育可以掌控所有的學生;隔離教育是一種歧視性的、不公平的教育形式(陳麗如,2004)。
普通教育改革方案檢討前述的回歸主流運動,認為倘若安置學生於普通班級中,卻無提供相關支援,則將對教育體制與學生本身均具有龐大的損害,於是主張應採「抽離式」方案來實施特殊教育活動,抽取部分就學時間來對學生進行個別需求的教學服務,成為此階段的重點,即所謂「資源教室方案」(resource classroom program)(洪儷瑜,2008;陳麗如,2004)。
四、融合教育
重度與極重度障礙學生之家長團體及擁護者主張,重度與極重度障礙學生亦應與同年齡的普通學生共同接受教育,是以融合教育(inclusion)的思潮應運而生,成為一九九○年代特殊教育的主流(陳麗如,2004)。融合教育主要強調特殊兒童和普通兒童的「相似性」,認為不論障礙程度與否,均應在相同的環境接受教育;主張和諧性的融合,培養兒童健全人格,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展,日後得以發揮所長,亦能相互扶持(何華國,2004)。
融合教育認為特殊學生安置在普通班級中,特殊服務在普通教育情境中提供,其認為:所有學生都在主流環境中接受教育;塑造適合每一位學生學習的環境;將學生的需求帶進普通班級內(陳麗如,2004)。
五、自我擁護與自我決策
公元二○○○年後,特殊教育思潮邁向障礙者「自我擁護」與尊重「自我決策」的趨勢。所謂「自我擁護」(Self-Advocacy),又稱「自我倡導」,係由身心障礙者發起的社會及政策運動,乃為了讓身心障礙者重要的議題有發聲的機會與管道,包括享有與他人相同的權利與義務,有發言權、集會權、受教權、宗教權、生育權、自我決定權等。而「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則係一種由瞭解、認識自我進而為自己做決定,並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以達成自我目標的內在心理歷程。「自我決策」強調個人自我選擇、自我掌控及個人有意義、有目的的成就(林宏熾,2003)。協助身障者成功地轉銜,過著獨立且滿意的生活可說是特殊教育的終極目標,此最終目標即期許身障者能掌握自己的環境。
綜上所述,一九六○年代主張將重度障礙者由違反人性的大型機構中解放出來,享有教育權利;一九七○年代則力主讓輕度障礙者能接受較常態的教育服務,推動回歸主流運動;一九八○年代則期待更多障礙學生能安置在普通教育情境中,並配合資源教室方案進行補救教學;時至一九九○年代,則認為不論障礙程度,每位學生都應有融合的教育環境中;到了二○○○年,則邁入障礙者自我授權與自我決策的理念。茲針對各時期特殊教育相關思潮的發展與特徵,列表比較如下所示:
【表 特殊教育相關思潮的發展與特徵比較表】
運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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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化
反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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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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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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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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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擁護
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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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興盛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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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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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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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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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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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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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運動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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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障礙者教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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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在常態環境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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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更多對象在常態環境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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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不分類,以及無標籤的普通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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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培養障礙者獨立能力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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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之
主要保障對象 |
重度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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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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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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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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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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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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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供障礙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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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障礙學生安置在主流教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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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資源教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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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教室中提供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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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強調教育形式,強調最後教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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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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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足式班級中,執行特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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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足式班級中,執行特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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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足式特教班及資源教室中,執行特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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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或在普通班提供特殊需求,扮演諮詢與支援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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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種班級型態中,執行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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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困境:運動更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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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式教育,易受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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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顧及少數對象;普通班中,障礙學生未取得特殊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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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學生常被遺漏接受普通班中某些重要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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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功能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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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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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陳麗如,2004,66
肆、落實零拒絕原則的具體策略
列舉落實零拒絕原則的具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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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拒絕的理念並非僅是口號或願景,要落實此理念需要校園中各面向加以配合與發揮執行力才可達成。茲由校園中的相關要素提出六個落實的具體策略,並說明如下:
一、校長應具有融合教育領導之理念
西諺有云:「有怎樣的校長,就有怎樣的學校。」(As is the Principal, So is the School.)由此可知,校長對於學校教育的成敗居於關鍵的地位。諸多校長在師資培育或校長培育階段缺乏特殊教育的知能與思維,導致實務辦學時零拒絕的理念難以推動,故應安排相關特殊教育與融合教育的課程以供修習,並習得應有的融合教育領導技巧與能力。
二、學校行政的配合與協助
學校行政人員欲落實零拒絕,不是消極地接受學生而將之安置在某班級即完事,而應秉持學校行政的服務精神,積極主動規劃校園無障礙環境,提供相關的支持與服務,如科技輔具、專業團隊等,使學生感受到除了學校之接納外,更可體會到學校是充滿著人性與關懷的場域。
三、進行課程調整與適性教學
特殊學生安置在一般校園中,最令一般教師困擾的便是課程的調整與教學模式的改變。建議教師應對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具有基本認知,諸如成因、特質、教學輔導策略等,配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必須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為學生進行課程與教學服務。也就是說,教師應依學生的個別差異進行課程調整,執行「重疊課程」或「多層次課程」;教學方面可採用各類教學模式,如編序教學、合作學習、協同教學等策略,妥為因應。
四、鼓勵同儕之接納
身心障礙學生若處於普通班級之中,與其互動最密切者除教師外,不外乎是同儕,學校教育工作者應多宣導一般學生去認識身心障礙學生,瞭解其特殊需求,跳脫鄙視觀點,鼓勵多元尊重與接納,此舉不但讓零拒絕的目標得以達成,更可符合多元文化教育、人權教育、友善校園等教育理論的主張。
五、推動家長的積極參與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對學生的學習成效影響甚大,我國《特殊教育法》在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與第三十一條均有家長參與的精神,故家長面對零拒絕精神,並非僅要求學校接受其子女入學,應更深入子女的教育環境與氛圍之中,把握應有的權利,與學校人員良性互動,相信對學生的認知、情意與技能等進展將有極大助益。
六、引進社區資源的投入
學校是一個開放系統(Open System),零拒絕並非僅在校園中推動,更應推廣至社會,營造一個友善、關懷與和諧的環境。故學校教育人員應適時引進社區資源,如家長團體、社區發展協會、企業團體等,透過行銷推廣,使外界提供相關資源,如經費、人力與實習機會等,如此更有助於身心障礙學生順利轉銜至社會環境之中。
伍、結語
校園零拒絕是時勢所趨,亦是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要件。值此學生人權益受重視的今日,教育行政機關積極推動零拒絕政策,就學生人權維護、友善校園建立而言,有其時代價值。為了達成零拒絕政策,則須多管齊下,由多方面著手。職此之故,本文首先介紹零拒絕的意義,並以此為本而引介特殊教育思潮的變遷,最後再提出落實零拒絕的六項策略:校長應具有融合教育領導之理念;學校行政的配合與協助;進行課程調整與適性教學;鼓勵同儕之接納;推動家長的積極參與;引進社區資源的投入。
總之,零拒絕並非消極的接納學生入學或安置,更重要的是,教育人員應積極維護學生人權與受教權,秉持同理心與吾汝(I- Thou)原則,從事課程、教學與環境等面向之改善,方可以順利達到融合的理想鵠的。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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