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析論(上)

撰文◎陳昭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碩士)


壹、前言
  我國學齡前幼兒之成長、學習與發展階段,長久以來無論學理面或實務面,均呈現「教育」與「保育」分離的教育與福利兩大體系。同時,國內幼托機構在招收對象年齡除有部分重疊之外,亦由於法源基礎、立案標準、主管機關、工作人員資格、教保內涵與目標等條件多有不同,而形成「雙頭馬車」之歧異現象。故各界有識之士為解決上述問題,始有「幼托整合」之議。

  推動幼托整合法案一向是教育部重要的學前教育政策。是故,為使幼托整合有明確之法律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100610日制定與修正完成,並即將於民國10111日正式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產生乃是一個劃時代的重要法案,因此筆者從相關文獻中,蒐集各學者專家之文獻資料,並試圖彙整及闡述與此法案相關內涵說明。希冀透過筆者之文獻整理能協助在幼兒教育實務工作或是升學考試上,對此法案內容有所瞭解與幫助。
  是故,本文共分為三部分,依次序先後為法規緣起、立法歷程及立法重點,分別論述如下。

貳、法規緣起
我國學前教育分屬兩大系統─同齡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品質不一:收托年齡重疊;教保屬性定位;主管機關管轄;法令依據;師資聘任水準;教保人員資格;班級人員配置;機構設立標準;課程與教學;輔導與管理。
社會環境變動:少子女化所產生之人口結構變遷。
國際教育及照顧趨勢。
  我國目前現行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主要機構,乃區分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兩大幼托機構。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主要負責招收4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其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而托兒所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相關子法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主要負責收托2歲以上至未滿6歲之幼兒,其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爰因幼稚園與托兒所招收幼兒之年齡重疊、師資培育及主管機關不同、課程教學與設立標準規定不一,因此形成相同年齡之幼兒卻接受不同的教保品質之現象。因此,為了能夠避免幼教資源浪費,同時亦能確保幼兒受到相同教保品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其立法之必要性。是故,筆者茲就目前我國所採取幼托分離之政策所衍生出相關議題,論述如下:

一、我國學前教育分屬兩大系統─同齡幼兒教育及照顧品質不一
  幼稚園與托兒所兩者皆乃為彌補父母的照顧與教養不足之情形下,所以於家庭以外,提供一段時間之組織化、系統性之照顧、督導及協助其身心發展機會之學前教保機構。唯在相同年齡下,卻使幼兒接受兩種不同的教保品質,造成學前教保資源之浪費。是故,以下茲由筆者整理相關文獻,論述兩者幼托機構之相異處:
收托年齡重疊:幼稚園乃為招收4足歲至入國小前之幼兒;而托兒所則主要收托2歲至未滿6歲之幼兒。兩者在4足歲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收托年齡,有重複之情形。
教保屬性定位:幼稚園歸屬教育體系;托兒所則為社會福利體系。
主管機關管轄:幼稚園在中央為教育部掌管,地方則為教育局、處;而托兒所在中央為內政部(兒童局)掌管,地方則由社會局、處管轄。
法令依據:兩者所適用之法令依據不同。幼稚園為幼稚教育法及相關子法;托兒所則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相關子法為法令依據。
師資聘任水準:以同屬培育4足歲至入國小前之幼兒為例。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聘任教師;托兒所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聘任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師資水準並不相同。
教保人員資格:幼稚園乃為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幼稚園之教師資格。其人員之進用方式,依幼稚教育法及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定聘任教師;托兒所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並依該辦法規定辦理進用相關人員。
班級人員配置:幼稚園人員配置規定為,在每班30名幼兒下,應配置教師2名;而托兒所則每15名幼兒,置教保人員1名。
機構設立標準:幼稚園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設備標準辦理;托兒所依省(市)政府訂定之托兒機構或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辦理。唯精省後,授權由地方政府訂定規定,復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施行,則統一由內政部兒童局訂定規範。如幼稚園房舍標準必須從地面1樓設起,最高可設置至3樓,同時亦需具備室外面積,室外面積雖得以室內面積抵充;但不得少於標準之二分之一;托兒所房舍標準最高可以設置至3樓,並可直接設置於3樓,其室外面積得全數由室內面積抵充。兩者設立標準規定不一。
課程與教學:幼稚園係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下所實施之統整式課程;托兒所則係依內政部訂定之托兒所教保手冊辦理,作為幼兒教保及衛生保健工作之參考依據。精省後業已授權地方政府辦理,唯就各地方政府多沿用幼稚園相關課程及內容,二者已漸難區分。
輔導與管理:由於幼稚園及托兒所適用之法規不同,致行政輔導及管理方式有異,造就評鑑、獎勵、輔導等事項不一致之情形產生。
  綜合上述,兩者幼托機構在收托年齡、教保屬性、主管機關、法令依據、師資聘任、教保人員資格、班級人員配置、機構設立標準、課程與教學及輔導與管理等方面,皆有相異。以下則由筆者將兩者主要差異點,整理如表1說明之:
【表1 幼稚園與托兒所差異之比較】




幼稚園
托兒所
目的
補充家庭教育不足
補充照顧不足
服務對象
46
26
性質
教育
社會福利
法令依據
幼稚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機關
中央:教育部
地方:教育局(處)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地方:社會局(處)
人員名稱
園長、教師
所長、教保人員、助理教保員
課程設計依據
幼稚園課程標準
教保手冊
設立依據
幼稚園設備標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資格依據
幼稚教育法、師資培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師資培育
幼兒教育教師證書
未修習教育學程



※本表格係由筆者自行整理

二、社會環境變動─少子化所產生之人口結構變遷
  根據內政部(2010)統計,臺灣90年及97年粗出生率分別為11.65%8.64%97年出生數為198,733人,較96年減少5,681人;粗出生率為8.64,較96年減少0.28個千分點。至98年粗出生率降至8.29%(陳昭吟,2010)。同時,在內政部(2011)公布99年重要人口指標資料中,99年出生數為166,886人,較98年減少24,424人;粗出生率為7.21,較98年減少1.08個千分點。99年總生育率為0.895,較95年減少0.23個。由上述數據看來,臺灣在近10年(9099年)的粗出生率中,生育率從11.65%降至7.21%,並且呈現持續下降的狀態。
  綜上而言,少子女化是目前當今文明國家發展趨勢,也是我們在面臨社會發展時的另一大危機。少子女化社會型態之形成,乃為催促著我們必須儘快建立完善的教保體系,以保障我們每一位珍貴的幼兒。因此,當我們在試圖積極提高人口數量的議題之外,人口品質更是21世紀國家政策重點。以距離我國較近之日本而言,其幼托整合(「幼保一元」)政策在幼稚園、托兒所之外,新設融合二者為一體的「綜合設施」,兼有幼稚園教師、托兒所保育資格成為幼教工作者就職趨勢(翁麗芳,2008)。透過此政策方式,不但能為幼教工作專業帶來更多元之發展,亦能有效掌握孩子們在接受教育與保育品質上之保障。

三、國際教育及照顧趨勢
  推動實施幼托整合制度,乃象徵我國與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會員國家一樣,同步實施最先進的學前教育與保育合一的制度。其主要理念乃為將整合幼兒照顧與教育服務,並予以合併成單一行政系統或創立合作機制,乃是為實踐以幼兒為中心及以兒童最佳福祉為優先考量之有效策略。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檢視會員國所推動學前兒童教育與照顧政策後,建議各會員國應朝向「擴大提供」及「普及近便」原則發展,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協調、連結跨部門服務、提昇專業性與家長參與等措施,促進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具一致性,以提昇教育及照顧品質,此即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ECEC)之起源,簡稱為「教育照顧」(Educare),並已成為應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的新興概念(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10)。
  幼托整合制度同時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e OrganizationUNESCO)之「政府應扮演更積極角色推動幼兒教育與照顧整合計畫」的幼兒教育政策內容及政府對於保障學齡前幼兒教保權益的重視。因此,在國際之教育及照顧趨勢概念催化引導下,各界咸認同因幼兒所需之教育及照顧是無法切割。故長期以來幼兒教育及保育制度之分流狀態,應逐漸趨向整合,並採取以「單一窗口」或「單一地點」方式提供連貫及綜合性服務,而政府亦應扮演更積極角色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10)。
  爰此,我國目前幼托政策分離,造成衍生許多問題。如現行幼托政策分離、少子化所產生之人口結構變遷、國際趨勢等,都迫使幼托應予以全面整合之理由。而將於民國10111日正式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就是一部能夠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與照顧權利,同時亦能建立完善我國幼兒教育及照顧體制之重要法案。此部法案以兼具「教育及照顧」之概念,積極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之「雙頭馬車」情形。透過此次立法,除了建立健全的幼兒教育與照顧體系以及提昇教育與照顧之品質外,希望更能促進教保人員專業發展與縝密政府管理機制,並謀全國幼兒之福祉。

參、立法歷程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規劃幼托整合之可行方案及「1018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
「幼托整合」方案規劃報告。
召開幼托整合方案會議及形成「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進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審核及審議。
「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萬人大遊行活動。
召開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
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審查及黨團協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制定通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乃是一個劃時代的重要幼兒教育法案,它攸關了我國學前教保制度的大變革。此法案在歷經7任教育部長、14年的推動,終於在100610日立法院順利完成三讀,並將於101年元旦起正式實施。其主要目的,乃為改善過去由教育部、內政部分別管轄幼稚園及托兒所的「雙頭馬車」現象。於101年開始,統由教育部負責,並統稱所有的幼托機構為「幼兒園」。希冀透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法制,使幼兒在接受學前教育過程,無論在照顧及教育方面,都能獲得更大的改善與保障。故以下茲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立法歷程,由筆者整理相關文獻(中華民國幼兒教育改革研究會,2009;蘇傳臣,2010),論述如下:

一、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86124日依前行政院院長蕭萬長在第2,256次院會之指示內容:幼稚園與托兒所之幼托機構,皆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依歸,然卻分別屬於社政、教育兩個體系。同時,兩者幼托機構招收對象之年齡層有部分重疊情形。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而言,並非經濟、有效,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審慎研究兩者的統合問題。

二、規劃幼托整合之可行方案及「1018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
  87721日前行政院院長蕭萬長於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之內容指示:其認為應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整合事宜,予以列為優先推動的重點工作。因此,教育部及內政部即開始規劃幼托整合之可行方案,展開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方案的研擬、規劃,並以如何「保障同年齡之幼兒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有效運用並合理分配政府資源為整合理念。同年1018日,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發起全國幼教界第一次之「1018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提出三項訴求,其中一項即為「呼籲政府加速推動『幼托整合』」,希冀透過遊行活動之訴求,以促進政府能儘快推動幼托整合之政策,使幼兒之學前教保品質能獲得保障。

三、「幼托整合」方案規劃報告
  91422日教育部於「幼托整合」方案規劃報告中,提出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應在於整合06歲幼兒教保機構所發揮的功能,並期「統一事權」,以「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的基本合法權益。

四、召開幼托整合方案會議及形成「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94620日行政院召開「研商教育部與內政部所擬幼托整合方案會議」,決議整合幼兒園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門,並立即成立幼托整合專案諮詢小組,規劃整體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過程中,乃歷經召開59次會議及4次全國分區公聽會,研擬「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以作為幼托整合所依據之母法。95316日教育部「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形成。同年6月於全國北、中、南、東召開4場公聽會。此次公聽會結論,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改成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年齡層從06歲擴增至012歲。

五、進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審核及審議
  96124日經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後,會銜內政部函送行政院審核。同年523日,行政院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函送至立法院等待審議。然該草案並未於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通過。961228日至97611日,教育部再度召開多次會議聽取意見及討論,並召開法規委員會議重新逐條檢視草案條文後,該法業經教育部部務會報審查通過並報送行政院審核。

六、「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萬人大遊行活動
  96121日幼教聯合會發動全國上萬名幼教伙伴發起「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萬人大遊行活動。其主要訴求為要求教育部即刻撤回「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抗議定型化契約不合理規定,並呼籲暫停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之推動,且另行協商研議「幼兒園法」。

七、召開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
  97731日教育部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時,就「幼兒園法」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兩種法案進行優缺點利弊分析報告顯示:「幼兒園法」將使法律關係簡要明確且容易執行,有助幼托整合目標儘早順利完成;排除兩個管轄主管機關(教育部、內政部)之複雜性,有助事權統一,並提昇行政效率;符合為單一教育階段訂定專法之立法慣例(例如:大學法、高級中學法等),有助於聚焦為26歲幼兒規劃更完善之學前幼兒優質服務。

八、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983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送進立法院一讀,加上7位委員也針對該法提出相關版本逕付二讀,但受到一些支持少數幼教業者團體之立法委員的阻撓,使得草案遲遲無法排入議程,再次延宕了幼托整合政策的立法及全面為反制少數幼教業者團體為自身利益,枉顧幼兒及家長權益,影響幼托整合政策的推行,幼改會結合幼教專家學者、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學會、臺北縣中小學家長會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高雄教保人員協會、新竹教保人員協會、兒福聯盟、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團體代表,共同提出「幼托整合不能停、友善計畫繼續辦」的請願連署活動及記者會。此外,另定於同年411日及13日,由審查委員趙麗雲等2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審查及黨團協商
  待委員會於100413日審查完竣後,在同年42229日經由黨團人員協商後,於56日~17日將法案逕付二讀。

十、「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制定通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終於在100610日立法院完成三讀。同年629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並於此法案中,第60條明文規定自中華民國10111日施行。

  綜而言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共經歷14年之久,終於在1006月獲得立法三讀通過。雖然在立法過程中,各方學術界、實務界之專家學者代表,彼此對於法案內容、名稱、各方權責等,各有各的考量與堅持,但主要目的乃是希望能保障幼兒在學前教育上能獲得一致性、良好的教保品質。以下則由筆者再將本法案之立法歷程,整理如表2說明之:
【表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立法歷程】
86124
蕭萬長提出國內幼托機構各分屬社政、教育兩個體系,其招收對象年齡部分重疊。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審慎研究兩者的統合問題
87721
蕭萬長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整合事宜列為優先推動的重點工作
871018
1018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
91422
教育部提出「幼托整合」方案規劃報告
94620
行政院召開「研商教育部與內政部所擬幼托整合方案會議」
95316
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形成
96124
經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後,會銜內政部函送行政院審核,且在96523日由行政院將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是該草案並未於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通過
96523
行政院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送至立法院等待審議
96121
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
97731
教育部「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
983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送進立法院一讀,加上7位委員也針對該法提出相關版本逕付二讀
100331
委員會審查;另定於411日及13日審查委員趙麗雲等2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100411
委員會另定期繼續審查
100413
委員會審查完竣
10042229
黨團協商
1005617
二讀(協商後處理)
100520
黨團協商
10061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院完成三讀
100629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日期
1011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正式上路
*本表格為筆者蒐集相關文獻自行整理

肆、立法重點
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幼兒權益保障。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
其他相關規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第1條立法目的明文訂定「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同法第60條明定自中華民國10111日開始施行。全法案共計860條。分別為總則(§1~§6)、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7~§14)、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15~§28)、幼兒權益保障(§29~§33)、家長之權利及義務(§34~§40)、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41~§46)、罰則(§47~§54)及附則(§55~§60)。是故,筆者將法規內容自行整理如下,希冀透過筆者之整理,能使讀者對於法規內容有所瞭解。

一、「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專章
  其主要內容乃為規範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原則、實施目標、內容、許可設立、興辦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身心障礙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補助、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等各類教保服務之形式種類,提供兒童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以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上述所提及之相關法條內容為第7條~第14條。

二、「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專章
  其主要內容乃為規範進用具教保服務資格之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之組織、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之資訊、幼兒園之員額編制、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應具備資格與適用規定、聘用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資格應符相關規定、公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聘任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形、幼兒園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之消極資格。如第27條則明訂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具有法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服務之「性侵條款」。上述所提及之相關法條內容為第15條~第28條。

三、「幼兒權益保障」專章
  其主要內容乃為規範幼兒園訂定管理規定並定期檢討、幼兒園保護措施之實施、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設置保健設施辦理相關訓練、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加強教保服務之資訊公開、教保機構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措施、健康管理、保健設施設置、急救人員訓練、幼兒團體保險等規範。上述所提及之相關法條內容為第29條~第33條。
四、「家長之權利及義務」專章
  其主要內容乃為規範成立家長會、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幼兒園應公開資訊、請求說明不得拒絕、參與幼兒園評鑑之規劃、提出異議及申訴、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之義務。加強家長之參與及監督權、教保機構家長團體組織權,並規範家長應有義務等相關規定。上述所提及之相關法條內容為第34條~第40條。

五、「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專章
  其主要內容乃為建立一縝密監督機制,以使學前教保機構服務品質之健全。包括訂定書面契約、建立收退費機制、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提供適切協助或補助、設置專帳處理、檢查、輔導及評鑑、獎勵。明定教保機構設立主體及其分部(班)設立、會計制度、居家式照顧服務之登記與輔導、教保機構之評鑑。上述所提及之相關法條內容為第41條~第46條。

六、其他相關規定
  其他相關明文之規定,乃包括明定幼兒園之名詞定義、主管機關、召開諮詢會、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第1條~第6條)。另外,亦制定相關罰則(第47條~第54條),如幼兒園若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提供不安全設施設備等,先處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仍未改善,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6個月到1年、停辦1年到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其次,則訂定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在職人員名冊報備及職稱轉換等之規定(第55條~第58條)。此外,為能讓相關人員進修,並取得合法資格,亦訂有5年落日條款。

  綜上所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內容乃規範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幼兒權益保障、家長之權利及義務、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主要立法重點乃為將現有招收2歲~6歲幼兒的「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並統一由教育部主管。其次,在法案施行前,所設立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應於本法正式施行後,1年內申請完成改制。教育部(2011)表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三讀通過後,將研訂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落實幼托整合政策,至於0歲~2歲的托嬰中心、0歲~12歲的居家照顧及6歲~12歲的兒童課後照顧,也另外在內政部主政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中規範。

伍、結語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乃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透過立法明文規定,幼稚園或托兒所需依法於10111日完成換照,並統一改稱為「幼兒園」。此外,法制之完成乃將我國目前現有6,000多家托兒所和幼稚園之幼托機構、設備標準、師資、課程與教學等方面,予以有效整合,以改善目前幼托機構「雙頭馬車」之現象。是故,本文透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法規緣起、立法歷程及立法重點整理,希冀透過筆者對於法案內容之闡述,能使讀者對於此法案有所瞭解與幫助。
  最後,在下集內容中,筆者將持續帶領讀者析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法案時代價值與未來實施可能面臨之困境,並提出未來法案實施上之建議方向。期許透過筆者的一系統完整介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法案,能帶領讀者們以全觀之角度,瞭解此法案從過去、現在及未來,對於幼兒園中之人、事、物之發展性與挑戰性。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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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戶政司(2011)。99年重要人口指標。引自: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
全教會(2011)。幼照法通過有改進空間建議家長慎選幼兒園。引自: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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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興(2011)。幼兒教育的新主張。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引自:http://www.npf.org.tw
邱志鵬(2007)。臺灣幼托整合政策的概念、規劃歷程及未來展望。研習資訊243)。
翁麗芳(2008)。少子化時代的兒童教育與照顧:日本經驗的啟示。幼兒教保研究期刊,創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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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傳臣(2010)。淺談「幼托整合」歷程與法案─幼教未來的天空是藍是黑?蒙特梭利雙月刊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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