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體罰政策之探析
撰文◎程明(補教名師)
壹、前言
近年來學生的受教權愈來愈受重視,校園中對於學生的人權問題也討論的沸沸揚揚,不論是社會輿論和家長要求,學生的身體及自主權也愈來愈受尊重。
立法院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訂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一旦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侵害,政府應依法提供學生或家長救濟管道,即學生可望依《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來獲得賠償,國家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教育管道(施曉光,2006)。這項被稱為「校園零體罰條款」的教育政策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由總統公布後正式生效。
有關零體罰的界定,林天佑、吳清山(2005)將零體罰定義如下:「零體罰(Zero Corporal Punishment)係指嚴格禁止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或約定,目的在創造一個溫馨的、友善的優質校園,讓學生能快樂的學習與成長。因此,零體罰即教師在輔導管教過程中,不得使用體罰方式(鞭打、維持特定姿勢、激烈運動、過度從事特定行為)。」
其實「零體罰」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9)明訂,教育過程應尊重學生的身體完整性及人性尊嚴,並不受照顧者的暴力對待;全世界文明國家也都相信應給予兒童幸福、親愛的環境。臺灣既身為地球村的一員,又為民主自由的社會,自然不能閉關自守,永遠活在「不打不成器」的象牙塔裡(陳慧琳,2009)。「零體罰」政策的實施,看似已為教育改革帶來新的曙光,臺灣得以冠冕堂皇地邁入人權國家之林,廣大的莘莘學子們也得以脫離體罰的陰影,擁有快樂的學習生活。但實際上真有那麼樂觀嗎?要全面落實「校園零體罰」,恐怕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
爰此,本文首先對於零體罰的涵義及相關法令加以說明;其次對於零體罰政策的沿革加以論述;進而對於其時代價值加以分析,並探討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的策略;最後提出結論。
貳、零體罰的涵義及相關法令
分析零體罰的涵義及相關法令:
涵義:指嚴格禁止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或約定,目的在創造一個溫馨、友善的優質校園,讓學生能快樂的學習與成長。
相關法令:從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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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體罰的涵義
立法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三讀通過,將《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內容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此法案通過時,對「體罰」並沒有明確的規範,也沒有針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劃完善的配套措施,因此讓教師們人心惶惶,在校園內產生寒蟬效應。隨著零體罰的名詞在社會上盛行之後,社會大眾不禁對零體罰這個名詞投以好奇的眼光。身在教育界的教師,更視其為毒蛇猛獸,深怕哪天自己成為零體罰底下的受害者。有的教師乾脆消極以對,以「零管教」來應對。
有關零體罰的界定,林天祐、吳清山(2005)指出,零體罰(Zero Corporal Punishment) 係指嚴格禁止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或約定,目的在創造一個溫馨、友善的優質校園,讓學生能快樂的學習與成長。為提高教育專業的聲望,教師宜發揮其專業自律,並由教育主管機關的積極監督下,共同朝向「零體罰」的境界邁進,創造一個優質的友善校園。
二、零體罰相關法令
依據教育部愛的教育網(2008),禁止體罰在各相關法規中的整理列舉如下:
《教育基本法》(民國95年12月27日修正):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十五條規定,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教師法》(民國95年5月24日修正):
第十七條規定,教師應履行以下之義務: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民國98年2月4日修正):
第六條規定,教師若輔導管教不當,以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記過。
綜合上述法令,不論是針對教師本身的《教師法》及《教師考核辦法》,或範圍為教育整體面向的《教育基本法》,皆三申五令不斷強調禁止體罰的重要性,對教師教學與管教策略上也產生影響,究竟教師要如何在不觸犯法令的前提下,仍可以有效的進行教學和生活指導,則需要更深入的探討各縣(市)所擬定的輔導與管教辦法,尋求雙贏的出口(陳慧琳,2009)。
其實教育部早在一九七○年八月十九日函頒的《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中,就明文規定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予以記過處分。此外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中,亦將教師體罰學生而有具體事實的行為,被學校主管或相關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重大情節導致違反聘約,則可歸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而依不適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在刑罰部分,教師體罰學生涉及刑事責任類型很多,例如:教師在執行體罰行為時,若造成學生身體表皮擦傷、腫脹等傷害,已足以構成「普通傷害罪」,這讓我們不禁擔心零體罰立法之後,使教師動輒得咎,會造成教師不願意或不能管教,進而放棄管教權,這將使得老師撤守、學生失控(黃維明、何琦瑜,2007)。所以,在《教育基本法》未修訂之前,宣示反對體罰的法則早已存在,只是其法律位階較低,只是未經法律保留的行政命令。
教育部(2006)於各縣(市)政府協助各校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的措施,不得有體罰學生的行為,且不應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各縣(市)政府也應依規定懲處教師不當管教事件,建立受理教師不當管教的申訴專線,定期彙整教師不當管教相關事件來進行檢討分析及個案分享等。
參、零體罰的政策沿革
分析零體罰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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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要透過經驗的累積和知識的傳遞,讓學生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能有適性多元的發展,但隨著社會環境變遷,校園中秩序的管理已不再能以高壓管教的方式進行,教師甚至要完全避免體罰的管教行為出現,也就是零體罰的概念。以下歸納零體罰的公告與法令沿革,見下表(陳慧琳,2009)。
【表 零體罰之公告與法令沿革】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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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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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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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5)國字第31712號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禁止體罰為本部一貫政策,各國民中小學均應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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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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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參字第86082162號令發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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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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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訓(一)字第86100120號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依規定制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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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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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9)訓(一)字第89100108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嚴禁學校及教師採用打罵等不當管教學生方式,並確實本於權責督促所屬學校及教師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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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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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大專校院,因應《教師法》修法,本部將依法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督導所屬中小學全面檢視各校原已訂定之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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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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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參字第092015107號令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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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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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6點明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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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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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修正內容係將第8條第2項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第15條則修正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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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陳慧琳,2009,15
零體罰立法通過後,教師應避免所有造成孩子生理疼痛或自尊心受傷害的行為,積極的運用正向管教的措施與方法,對體罰的類型有明確的認識和瞭解,在輔導與管教學生的過程中就能避免體罰的行為發生。
肆、零體罰的時代價值
分析零體罰的時代價值:維護學生人權;建立友善校園;展現教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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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人文主義興起,尊重學生個體的自主權逐漸受到重視,以及近代自主、自律的觀念盛行,新聞傳播教師不當管教體罰而受法院判刑的案例,已使教師感受到體罰的嚴重性(吳清山、林天佑,2005)。吳清山亦主張零體罰具有下列幾點時代價值:
一、維護學生人權
尊重學生為學校教育的主體,學校和教育行政機關都應為保障學生人權而努力,避免學生受到懲罰過當或暴力的威脅。
二、建立友善校園
一個充斥體罰的校園是無法讓學生感受到溫馨的氣氛,現代教育應消滅過去校園的體罰風氣,去除學生對肉體和精神懲罰的恐懼。
三、展現教師專業
教師若希望被視為一門專業的領域,除了體罰,應該要有更正向積極的管教策略,否則如果只要受過大學教育的人都可以當老師,就不需要師資培育機構的存在了。
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所顯示的意義非凡,因為透過立法,則具有宣示與教育效果,法律明示,則會凍結爭論、確認方向;另一意義是,先立法才能促成有效配套,而且立法代表人民期盼的理想。
在教育現場,身教往往重於言教,因此零體罰也能營造教師尊重學生人權的身教形象,學生會在日常生活中觀察教師的態度、價值觀和信念,教師應避免校園中不符合人權正義的情形發生,因為體罰對學生而言也是一種負面的示範。
二○○四年臺北市教育局舉行零體罰總動員簽署宣示大會,與全市高、國中小校長共同宣示零體罰教育政策之零體罰共同約定內容如下(任懷鳴、張萍,2006):
要完全的保障與尊重學生之人權。
要善盡輔導責任,釐清處罰與體罰的分際。
要忠於教育專業倫理,絕不以任何名義來支持體罰的作為。
要發揮教育愛,把體罰視為反教育的行為。
要貫徹零體罰的教育政令,以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要依據實質正當性、形式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等三大規準,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措施。
要遵守零體罰的教育政令,違反時願接受記大過乙次之懲處。
綜上所述,皆希望校園能確實落實零體罰政策,以正確的管教態度,培養師生良好的互動關係,並將長久以來因社會上「不打不成器」的管教迷失,造成管教爭議不斷之事件,能夠徹底根絕,營造出溫馨和諧及友善學習環境的校園。
伍、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的策略
分析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的策略:改變學校人員體罰觀念,改善校園學生人權;辦理教師班級經營研習,強化教師班級經營知能;編印教師輔導與管教手冊,提供教師管教學生參考;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問題準據;試辦學生管教工作分級制,降低教師體罰情事發生;提供學生申訴及救濟途徑,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辦理情緒管理相關課程,培養教師情緒管理能力;塑造關懷尊重校園文化,建立溫馨友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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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事件的產生是有其歷史背景和現實需求,然而隨著教育發展趨勢,學生主體意識愈來愈受重視,社會又殷切希望教師採取專業手段來處理學生問題,所以體罰將可能慢慢走入歷史。為了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未來應該從人員的觀念、制度的建立,以及學校文化的改善等方面著手,才是治本的辦理,亦是可長可久之計。為了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茲提出下列策略,以供參考(吳清山,2005):
一、改變學校人員體罰觀念,改善校園學生人權
要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首要工作乃是透過各種機會,宣導零體罰政策的意義和做法,以及加強學校人員研習,然後慢慢改變學校人員體罰觀念,一旦觀念改變,體罰事件就會逐漸降低,學生人權才有改善的一天。未來應該以建立「零體罰」校園,作為人權政績指標,對於改善校園學生人權,才會有更積極的作用。
二、辦理教師班級經營研習,強化教師班級經營知能
一位教師如果有良好的班級經營知能,就會運用各種班級經營的技巧和方法,不僅學生違規行為減少,而且亦不會採行體罰的手段,學生即可自然而然地享受學習的樂趣。所以教師班級經營知能關係到校園零體罰政策的落實,因此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宜多辦理班級經營知能研習活動,此項活動最好邀請具有實務經驗的教師,傳授實務的技巧和方法,使確實能夠用在實際的班級經營中。
三、編印教師輔導與管教手冊,提供教師管教學生參考
教育行政機關可邀集學者專家和實務工作者編輯教師輔導與管教手冊,內容可包括理論篇、實務篇、案例篇、資源篇和法令篇。其中理論篇,可介紹輔導與管教學生的重要理論依據及原理原則;而實務篇,則說明教師實際的作法與技巧;至於案例篇,則蒐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一些實際案例;有關資源篇,則列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可用的校內外資源;最後法令篇,則列舉一些有關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相關法令,以供教師參考。
四、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問題準據
教育行政機關建立一套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以作為教師處理問題的準據,一方面有助於教師有效處理學生問題,另一方面可使師生衝突減至最低程度。這套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標準作業程序,可包括學生問題行為的產生、處理的方式、支援系統、事後評估與追蹤等步驟,一旦學生問題行為發生時,教師就知道採取合適的處理方式,所以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實有其教育的必要性。
五、試辦學生管教工作分級制,降低教師體罰情事發生
為了避免教師從事不當的體罰,國內亦可考慮建立學生管教工作分級制。第一級:屬於問題輕微行為者,如上課講話、不守秩序等,由教師先進行口頭勸導;第二級:屬於問題行為較嚴重(如頂撞師長、不服管教)或屢勸不聽的學生,交由學務處或訓導處處理;第三級:屬於問題行為嚴重者,如發生打架或鬥毆情事者,採停學一兩天或留校察看;第四級:屬於行為嚴重且涉及違法者,如販毒或吸毒者,移轉治安機關處理。學生管教工作實施分級制,有助於降低教師體罰。
六、提供學生申訴及救濟途徑,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基本上,教師處理學生問題時,必須考慮學生犯錯的動機及方式,並思考所採取的方式對於學生可能產生何種後果。一位教師管教學生,應該符合管教的適當性,所以它必須符合下列兩項原則(吳清山,2005):
管教方式應符合比例原則(小錯小罰,不得做不當處罰)。
管教方式不踰越必要程度(學生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所以體罰並不符合管教原則,萬一教師體罰學生,那麼後續處理方式,則是應提供學生對管教措施申訴及救濟的途徑,以確實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
七、辦理情緒管理相關課程,培養教師情緒管理能力
教師處理學生問題行為,如果流於情緒化或情緒失控時,很容易造成師生彼此的傷害,所以教師情緒管理是很重要的。教師能夠參與各類情緒管理的相關課程研習活動,培養有效的情緒管理能力,則對於學生管教應該有其積極的作用。
八、塑造關懷尊重校園文化,建立溫馨友善校園環境
學校文化是由言教、身教、制教、境教所組合而成的氣氛和行為表現,這種文化的引導作用對於學生的學習和行為影響相當深遠。在一所關懷尊重校園文化的學校,學生耳濡目染,彼此相互關心,違規行為則會較少發生;反之,在一所混亂失序校園文化的學校,必是充滿著暴戾之氣,學生違規行為接連不斷。所以,學校領導者和教師應該同心協力,共同營造「善解包容」、「尊重感恩」的校園文化,進而營造成為溫馨友善的校園環境,相信體罰情事就不容易產生。
陸、結語
身為教育者,儘管面對艱辛的環境與頑劣的孩子,仍須秉持愛心與耐心,發揮專業知能,期待能帶好每一個孩子,並且維護學生人權。根據專家研究指出:未成年的孩童如果目睹或是遭受暴力時,對人格發展會有負面影響,甚至產生暴力循環的問題,長大後容易依循以暴力來解決問題的模式。因此,唯有落實零體罰政策,塑造一個和諧的友善校園,才能讓孩童健康成長、快樂學習。尤其,零體罰已普遍成為國際人權教育的趨勢,而體罰往往受到大眾輿論一致的批評與撻伐,因此當教師能避免體罰的方式,巧妙的將人權素養運用於學生管理上,透過零體罰,將相互尊重的理念傳達給學生,學生亦能在身教中更深刻的體會,教育目標自然能達成。
參考書目
任懷鳴(2006年11月21日)。從世界兒童人權日談體罰。家長學苑。2006年11月21日。取自:http://www.parentschool.org.tw/kmportal/front/bin/ptdetail.phtml?Rcg=
100008&Part=radio061121
吳清山、林天佑(2005)。零體罰。教育資料與研究,62,178。
吳清山(2005)。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的積極策略。中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電子報,2009年7月31日。取自:http://wwwsrv.cc.cycu.edu.tw/education/epaper/enews41/
topic2.htm
施曉光(2006年12月13日)。禁止體罰立法
打手心就違法。大紀元。2009年7月31日。取自:http://www.epochtimes.com/b5/6/12/13/n1555102.htm
教育部(2006)。校園零體罰相關法規。教育部電子報。取自:http://epaper.edu.tw/
old/216/main03.html
教育部(2008)。禁止體罰相關法規。教育部愛的教育網。取自:http://epaper.edu.tw/
love-edu/
陳慧琳(2009)。零體罰立法對國小教師教學實務影響之研究。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NO.76,取自:http://www.nhu.edu.tw/~society/e-j/76/76-18.htm
黃維明、何琦瑜(2007)。零體罰時代,孩子怎麼管教?2007年親子天下專刊。取自:http://www.lcenter.com.tw/trend/FamilyDetail.asp?no=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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